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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16 11:44:40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成立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成立形式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提示】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形式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举证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后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解释四】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提示】有两种以上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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