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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记账联,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3)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10万元内 | 区县税务机关审批 |
100万元内 | 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
1000万元及以上 | 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注意】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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