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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26 13:19:10 字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租赁合同中的费用
【提示】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中的费用为基础。
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 折旧的方法

一般直线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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