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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05 11:30:54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原则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解释】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新颖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不属于现有技术;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二)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1.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2. 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示】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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