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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2 11:19:09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 合并与分立方式

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新设合并A+B=C
公司分立新设分立A=B+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派生分立A=A+B

2. 合并与分立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分立各方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

【提示】合并程序中,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减资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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