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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 合并与分立方式
公司合并 | 吸收合并 | A+B=A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新设合并 | A+B=C | ||
公司分立 | 新设分立 | A=B+C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派生分立 | A=A+B |
2. 合并与分立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分立各方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
【提示】合并程序中,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增资 | 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
公司减资 |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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