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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条件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19新增)
(1)主体资格
存续时间满3年 |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最近3年稳定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2)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提示】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利润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提示】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经营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二选一)。 |
股本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资产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亏损 |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4)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 | 主板、中小板 | |
盈利能力 |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提示】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股本总额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
主营业务和董高人员(稳定) |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期末净资产 |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法定障碍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发行人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提示】创业板与主板和中小板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成立持续时间、组织机构、管理规范、经营内控、无违法方面相同。
4. 配股和增发的条件
配股 |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非包销)。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
增发 |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金融类企业除外。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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