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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票的出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6 13:56:23 字体: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汇票的出票

1. 绝对应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汇票本票支票
绝对(1)“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少付款人名称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少收款人名称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 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 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

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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