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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20 11:29: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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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动产+不动产)

抵押财产范围(1)建筑物、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等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2.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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