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合同的转让
1. 债权转让
(1)条件
债权让与生效 | 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
对债务人生效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①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②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意定的概括转移 |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
法定的概括移转 | 合并 |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
分立 |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