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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租赁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22 11:41:24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4. 承租人的义务

租金支付(1)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禁止任意添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依约使用(1)承租人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禁止任意转租(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指承担违约责任)。

5. 买卖不破租赁(所有租赁物,不限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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