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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29 11:36:31 字体: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

1.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2.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4)动植物品种。

【提示】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提示】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溶解毒品的方法,制造假币的设备、万能钥匙等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主体

1.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提示】不是发明人:

(1)只负责组织工作;

(2)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辅助。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3. 继受取得:

(1)通过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提示】申请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通过继承取得。

4. 外国申请人: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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