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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提示】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提示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提示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 效力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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