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人们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即使是一点点的进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动产+不动产)
抵押财产范围 | (1)建筑物、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等 |
禁止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
2.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相关推荐:
上一篇: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解散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