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顺利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吗?那就是学得比别人早、学得比别人好!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让大家成为中级备考小飞人,快快来学习吧!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 一般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
履行期限 | (1)债务人可以随时; (2)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 |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
价款、报酬 | 一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解释】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
履行费用 |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
货币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解释】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相关推荐:
上一篇: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代位权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