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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人们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即使是一点点的进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
撤销权
1. 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明显不合理价格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
2.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处理 | 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
范围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管辖 | 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提示】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 | 撤销权 | |
行使条件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主动“放弃”债权 |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由谁负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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