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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12/12 15:19:49 字体:

人生不怕起点低,就怕没追求。与其羡慕别人,不如做好自己。请向着在2020年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目标继续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赶快打卡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只有在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2.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提示】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外部转让

(1)条件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解释】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视为同意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
(3)优先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出资)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限制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的含义“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行使期限(1)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提示】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股东放弃转让(1)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
【提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应予支持。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1)其他股东: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提示】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2)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提示】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 法院强制转让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转让股权后的手续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提示】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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