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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2/10 18:00:38 字体:

人生不怕起点低,就怕没追求。与其羡慕别人,不如做好自己。请向着在2020年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目标继续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赶快打卡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告知义务(1)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提示】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不得以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提示】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但“退还保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期限(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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