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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2/26 14:06:37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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