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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2/27 20:38:32 字体: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代位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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