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4/10 20:27:42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超越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超越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正保会计网校针对不同备考人群,特开设多种班型,赶快来加入我们吧,点击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各地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2019中级会计职称通过率仅13%?2020怎样学习才能上岸?

中级会计经济法条背不过?必背法条 拿走去背!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