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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审判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5/08 17:06:50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审判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①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启动

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b.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C.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4.执行程序

(1)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解释】此处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日起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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