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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欺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5/28 14:43:15 字体: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欺诈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本条同样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总结】

行为主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备注
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未成年人不给付的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超过2年
犯罪被保险人×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保险欺诈故意制造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受益人——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谎称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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