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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和租赁物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09 11:29:21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和租赁物的关系

(1)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后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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