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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7/22 21:49:16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

(1)审批

①国资监督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补充】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信息披露(公告期)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受让方的确定

①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②未征集到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③产生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转让价格的确定

①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②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降低转让底价的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③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结算期限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①一次付清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②分期付款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非公开协议转让

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①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②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补充】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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