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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情形 | 管 辖 | |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自然人住所地 | ①住所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 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经常居住地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
法人住所地 | 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 ①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特殊地域管辖均不排除被告住所地。
3.专门法院管辖
诉讼案由 | 管辖 |
专利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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