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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
知识点: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事项 | 法律规定 | |
情形 |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 |
上诉期限 |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
上诉提起 |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
审理方式 | ①应当组成合议庭,不得独任审理 ②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原则上开庭) | |
两审终审 |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
审理结果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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