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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开始!
知识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且,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一)合同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 |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 |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
值得注意 | ①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进行判断。 |
②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 |
③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当对价是可变对价时,由于企业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能会低于合同标价。 |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 |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进行合并处理 |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 |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章后文所述的单项履约义务 |
【注意】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 | |
合同变更,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区分下列3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 |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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