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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 |
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无持股比例和期限要求 | |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情形 | 请求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情形】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 | |
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 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情形】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补充】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以相同诉求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
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
①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费用承担: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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