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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离不开日积月累,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二)解散公司诉讼
法院受理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年以上无法开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年以上无法表决】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长期冲突】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经营严重困难】 |
法院不予受理 | 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②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以上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被告 |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不是其他股东) |
审理 |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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