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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1/02/06 17:54:04 字体: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委托代销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扩展】

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受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售出时

就收到的手续费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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