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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和周某五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和周某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关于该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孙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B.李某有权监督赵某和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赵某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钱某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点评】本题孙某不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不可以提出异议,选项A表述错误。
提问:
如果合伙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那还怎么监督
回答:
数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提出异议。
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属于监督权的体现。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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