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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仲裁的适用范围。
2.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3.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5.行政复议范围。
6.行政复议机关。
1.仲裁的适用范围。
【解答】
是否适用 | 具体内容 | 说明 |
适用《仲裁法》提请仲裁 |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 |
适用“其他法”提请仲裁 | 劳动争议 |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
不能提请仲裁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涉及“人身关系” |
(2)行政争议 | 涉及“不平等”主体 |
2.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解答】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解答】
纠纷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 |
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住所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海难救助费用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 |||
共同海损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答】
分类 | 请求权 | |
适用 | 一般的请求权 | |
不适用 |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
《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5.行政复议范围。
【解答】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6.行政复议机关。
【解答】
(1)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分类 | 具体内容 | 复议机关 | 举 例 |
一个爹 |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 上级机关 | 对县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两个爹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上级机关、本级政府 | 对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没有爹 |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 本级复议(自己) |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提示】对本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2)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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