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相邻关系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建造的楼不高于5层,以方便乙公司员工在其办公楼内欣赏海景,但甲公司违背约定,建造了10层高楼
B.赵某建造的3层别墅将邻居王某的平房的阳光挡住
C.小刘每天深夜在自家楼房内练习吉他,吵得周围邻居都不能入睡
D.周某拒绝邻居蔡某必须经过自家房屋地下而铺设的排水管道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侵犯地役权的行为。选项B属于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影响相邻方日照的关系。选项C属于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邻关系。选项D属于侵犯了相邻管线铺设关系。
提问:
不理解A,为什么属于地役权
回答:
相邻权是是依据法律依据直接产生的,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所以存在限度要求,不得干扰他人正常权利的行使。地役权是按照约定产生,具体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约定的。
地役权与相邻权最大的区别是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其次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地役权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自己物权的价值,如为了观赏风景与邻居约定,邻居不能建造高于自己房屋的建筑。而相邻权是为了满足自己最低程度的要求,如迫不得已不得不从邻居的土地上经过。
这里A说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可以看出来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更多答疑精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