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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2.事务执行人VS非事务执行人。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解答】
合伙事务执行人 | 报告义务 |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
全体 合伙人 | 同业竞争行为禁止 | 不得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同本合伙企业交易行为限制 | 约定/一致同意→不得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不得 |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
2.事务执行人VS非事务执行人。
【解答】
事务执行人 | 非事务执行人 | |
对外代表的权利 | √ | × |
监督权 | × | √ |
异议权 | √(分别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 | × |
撤销权 | 多个执行人,一人不当,其他合伙人也可撤销 | √ |
责任承担 | √ | √ |
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 | √ | √ |
报告财务经营状况 | √ | × |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解答】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人无限连带 | 【对外连带: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 【对内追偿:约定→协商→实缴→平均】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
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解答】
(负债的)合伙人 | 以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合伙人的债权人 | (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1)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解答】
决议办法 | 事项 | |
法定 | 一致同意 (100%) | (1)订立合伙协议; (2)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3)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限人”,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
过半数同意(>50%) | 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
绝对禁止 (×) | (1)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有限合伙企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100%)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9)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10)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利润 | 【不得全部给部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约定→不得全部给部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亏损 | 【不得全部给部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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