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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草人 2019/03/14 16:20:57 字体: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自创商誉”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权利

提问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措施 

(1)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2)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

这两句话不懂,能举个例子分别说明吗?

    回复

    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的意思是: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扣押持票人的票据,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该票据债务人就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持票人的票据,防止因持票人将该票据背书转让后,出票人无法对新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为此受到损失。

    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这个“有关拒绝证明”是指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取得的拒绝证明书。而行使追索权时,是要持有这个拒绝证明的。比如说甲被付款人拒绝付款了,他就需要取得被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也就是所谓的拒绝证明书。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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