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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权利质押(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7:00:12 字体:

  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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