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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债权债务的承继
(1)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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