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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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