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票据抗辩(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17:27 字体: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
  免费讲座:老师点拨2015中级职称考试重难点 高效备考备考快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各章难度分析及所占分值比重
  2015中级会计师各科考试重点内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单科状元炼成记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