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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付款请求权(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4:25:17 字体:

  汇票——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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