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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经审批的事项
1.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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