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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股东权(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3 15:29:15 字体: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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