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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股份转让(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3 16:00:02 字体:

  股份转让和股份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以自由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受到一定限制:

  1.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股份回购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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