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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混合销售(08.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10:24:05 字体:

  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3)特殊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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