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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中级会计实务》:个人独资企业(08.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09:43:51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外国人或法人吗?什么人不能成为投资人?名称有什么要求?出资方式为什么?能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不是独立民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不可以是外国人也不可以是法人,只能是中国的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不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可以有“有限”和“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是谁?如何通知债权人?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有多久?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是5年。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已经不多了,你准备好了吗?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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