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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6/03 10:25:52 字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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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的不发生。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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