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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还是多方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
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与主法律行为同命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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