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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6/20 09:47:1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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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成立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有先后)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定义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先诉抗辩权(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提示】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解释】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如: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共同保证(保证人有多个)

(1) 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 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共同保证人偿债后追偿权的行使

按份共同保证: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顺序有先后)

4.《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保证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第三人的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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