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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识别合同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一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一、二、五属于收入的确认,三、四属于收入的计量。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合同的识别
(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提示】口头形式:即时交易(钱货两清);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有没有合同、一个或多个合同、新合同还是老合同。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提示】合同已经签字盖章。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提示】该合同不包括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提示】没有支付条款属于捐赠。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在进行上述判断时,需要注意下列三点:
①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不存在。
②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应当确认收入。
③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当对价是可变对价时,由于企业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能会低于合同标价,企业应当在估计交易价格时进行考虑。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的持续评估。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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