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7/08 14:45:34 字体:

学习是一个坚持的过程,我们不努力永远不知道前方在等待的是什么。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提供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还有中级会计师试题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中级会计知识点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的不发生。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知识点就是各位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好帮手,坚持学习,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一定可以拿下。正保会计网校还为各位准备了中级经济法试题,快来跟着网校一起学习吧!

相关推荐:

2019中级会计职称点题密训班《经济法》课程安排

通过练习2018年中级会计试题了解2019年考情分析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